商务部公告2008年第92号关于将磷矿石纳入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公告
发布时间:2008-11-12
为加强磷矿石出口管理规范出口秩序保护资源和环境促进行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磷矿石出口配额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对磷矿石(海关税则号25101010251010902510201025102090)出口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2009年磷矿石出口配额总量为150万吨。
二、从即日起各地有磷矿石出口业绩(2006年-2008年)的企业可根据本公告的要求向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磷矿石出口配额申领条件申报材料。
三、根据本公告附件的规定有关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磷矿石出口配额申领条件申报企业的材料进行初审并将符合条件的企业材料报送商务部并抄送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商务部根据地方初审意见和有关商协会的复核意见审定并公布符合条件的磷矿石出口企业名单。
四、根据《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28号)有关规定经商务部公布的符合条件的磷矿石出口企业向商务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申领出口许可证。海关凭出口许可证办理通关手续。
五、商务部负责本公告的解释。
附件2009年磷矿石出口配额申领条件
二零零八年十一月十日
附件
2009年磷矿石出口配额申领条件
为鼓励利用中低品位磷矿资源提高我国磷资源开发利用水平保护环境促进行业可持续发展现颁布2009年磷矿石出口配额申领条件如下:
一、磷矿石出口配额申领条件
(一)生产企业
1、按国家有关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包括相应商品出口业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2006-2008年9月磷矿石出口量(含出口供货数量)年均达到20000吨以上;
3、拥有磷矿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证;
4、符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要求;
5、建设有经政府有关部门核准的≥30万吨/年中低品位磷矿浮选和重选选矿装置;
6、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7、2008-2010年签有长期供货合同(合同期限1年以上);
8、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对新设立的磷矿石生产企业商务部将根据其实际情况参照上述条件予以审核考虑。
(二)流通企业
1、按国家有关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包括相应商品出口业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2006-2008年9月磷矿石出口量年均达到10000吨以上;
3、出口企业须从经政府有关部门核准的具备≥30万吨/年中低品位磷矿浮选和重选选矿装置的生产企业采购磷矿石;
4、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5、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为进一步规范磷矿石出口国家将对磷矿石出口企业实行严格监管。凡在当年配额执行过程中出现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不执行国家有关产业政策的企业一经核实将收回其当年磷矿石出口配额、暂停直至取消其当年度出口配额申领资格。
二、申领及审核程序
各地具有磷矿石出口业绩(2006年-2008年9月)的企业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上述配额申领条件对本地区申请磷矿石出口配额申领条件的企业材料进行初审于2008年11月20日前将本地区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名单、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附企业相关材料)同时抄送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
中央管理企业直接将申请及有关材料报送商务部(外贸司)同时抄送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
商务部委托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商中国化学矿业协会对有关企业的磷矿石出口配额申领条件进行复核并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提出汇总建议于2008年12月1日前汇总上报商务部(外贸司)。
商务部根据商会、协会审核意见对所有申报企业的情况进行审定并将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对外公告。
三、相关报送材料
凡具有磷矿石出口业绩(2006年-2008年9月)的各地企业、中央管理企业须向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商务部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备案登记印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申请企业海关编码和企业代码。
(二)矿山开采许可证(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四)矿长证书(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五)地、市级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当年污染物排放达标监测报告。
(六)生产企业需提供2006-2008年9月磷矿石出口或供货量三年年均达到20000吨以上的相关凭证或单据。由出口企业收购出口的须提供加盖企业公章的由国税局监制的增值税发票(复印件)、出口报关单(复印件)和出口核销单(复印件);由出口企业代理出口的须提供出口发票(复印件)、出口报关单 (复印件)、出口核销单(复印件)和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复印件)。
(七)流通企业须需提供2006-2008年9月磷矿石出口或供货量达到三年年均达到10000吨以上的相关凭证或单据。包括从生产企业购货的凭证购销合同国税局监制的增值税发票(复印件)、出口报关单(复印件)和出口核销单(复印件)。
(八)2008-2010年长协合同(复印件)。
(九)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已经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
(来源:中国化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