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新办煤矿生产能力不得低于9万吨/年
发布时间:2005-09-20
河北省决定加强煤炭资源的开发管理,提高煤矿准入门槛,以打击违法采矿行为,提高资源利用率,扭转煤矿生产事故高发态势。
一、加强煤矿审批管理。河北对新办煤矿将按最低储量不得少于300万吨,产能不低于9万吨/年从严审批,同时不再批准或整合划转地方煤矿未经水害专项技术论证的下组煤资源。坚持安全生产的“前置审批”,对市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没有对开发利用方案中有关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进行审批的,或没有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价的,一律不批准开发利用方案,不颁发采矿许可证。
二、严格控制小矿发展。河北对设计生产能力1万吨以下的小煤矿不再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手续;对设计生产能力1—3万吨的煤矿,采矿许可证到期符合条件的,延续期限不超过2006年底。
三、严格执行煤矿取缔关停规定。河北将继续严格执行对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矿井的取缔和关闭工作。按规定属于国有重点煤矿范围内的,威胁国有大矿、村庄、重要建筑设施安全的,经核实资源已枯竭的,不具备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借基建名义出煤的,越层越界开采、没有立即退回并进行永久性封闭的,发生特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关闭后又擅自恢复生产的,政府责令关闭的等10种矿井坚决予以取缔和关停。(中国化肥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