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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征税 化肥行业税收征管力度须加大

发布时间:2015-11-02

    近日,国家调整税收政策,规定自2015年9月1日起,对纳税人销售和进口化肥统一按13%税率征收国内环节和进口环节增值税;钾肥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停止执行。作为农业大市,山东省聊城市的化工行业是其支柱经济之一,化肥生产经销企业占有一定比重。本文通过相关调研分析,针对政策调整情况和调研中发现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 
  政策调整对经济税收的影响 
  目前,聊城市化肥行业企业有204户。其中,工业企业116户,商业企业88户。2014年,上述企业实现销售收入96.1亿元,免税额12.5亿元。聊城市最大化肥生产企业为鲁西化工集团,其产能居全省前列。政策调整后: 
  直接带来增值税收入增加。以规模较大的10户一般纳税人企业为样本,经分析测算,2015年9月~12月,聊城市预计增加税收收入近8000万元。其中,鲁西化工集团增加税收约6000万元。 
  有利于淘汰落后产能、优化经济结构。由于目前化肥行业整体产能过剩,再加上国家对有机肥继续实行免税,经销商和农民对各类化肥的可选择性较高,化肥市场的竞争主要还是价格的竞争。政策对农民的影响相对较小,化肥产品成本增加部分,将主要由生产企业和经销商来承担。特别是生产企业,更要承担大部分成本。化肥生产经销行业利润空间进一步缩小,生产成本较高的落后产能将被淘汰,客观上有利于经济结构优化和生态环境改善。 
  有利于减轻下游企业税收负担。政策调整后,以化肥为原料的下游化工企业可以申报抵扣进项税,减轻企业负担,同时也带来税收减收。如某食品有限公司是一家以尿素为原料生产氰尿酸的企业,调研测算,该公司2015年1月~7月销售氰尿酸8622.0吨,销售收入3433万元,生产1吨氰尿酸耗用尿素1.7吨。化肥恢复征税后,原料尿素就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企业根据采购生产情况测算,2015年9月~12月,采购尿素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抵扣进项税132万元,税负大幅下降。 
  短期内对化肥生产企业产生不利影响。一方面,化肥企业普遍反映,该政策从公布到执行时间间隔过短,又恰逢秋季库存高峰,企业缺乏足够适应和准备时间。其下游行业企业也反映,企业原料库存量应有一个自然过渡消化期,政策实施应留有一定过渡空间。另一方面,据调研测算,政策实施初期化肥企业税负可能偏高。这是因为,《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对8月31日前生产的化肥可以按简易计税办法依照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但对截至8月31日的原材料库存及在产品未做过渡规定。据测算,仅鲁西化工集团将因此增加3000余万元税收负担。化肥经销企业也都会有一定的库存量,其9月1日前所购化肥无法抵扣进项税,9月1日后销售可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税收负担增加。 
  国税机关相关应对措施及建议 
  加大新政策的宣传辅导和跟踪服务力度。恢复征收化肥增值税政策涉及面较广,影响面较大,不仅涉及化肥生产、销售企业,而且涉及以化肥为原料和辅料的下游企业,地方政府、企业和农民对此关注度都比较高。国税机关应加大对化肥征税政策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种渠道,强化政策宣传,帮助企业准确理解和使用政策,依法及时申报纳税,实现政策实施前后的顺利衔接。 
  建议对化肥生产企业的原材料库存及在产品给予过渡期抵扣政策。建议由税源管理部门对生产企业8月31日的半成品、在产品、原材料进行核实。根据其存货中所耗用的可抵扣进项税原材料占比,计算对应的需要抵扣的进项税额,以解决企业因免税期在产品、原材料无法抵扣,造成企业税收负担过重的问题。——加大对化肥行业企业的税收征管力度。目前化肥行业纳税人,除少数生产企业和较大商业企业外,普遍存在内部管理不规范、账务核算不健全等问题。化肥征税政策实施后,税务机关当务之急是加强对化肥经销行业的征收管理,引导经销企业及个体业户健全账务,依法纳税,并积极引导企业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同时,引导税务人员尽快转变观念,对化肥行业管理在思想上高度重视,在管理措施上积极探索实践,对个体工商户要严格起征临界点业户管理,完善定额核定程序,尽快将该行业管理纳入规范化轨道。 
  加大对化肥行业相关税收政策引导力度。针对目前化肥行业整体产能过剩情况,国税机关应发挥优势,对企业实施相关政策引导,使之与国家产业政策相适应。一是引导化肥生产企业加大新型肥料产品开发及科技研发力度,生产高质效产品,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政策。二是鼓励企业加大固定资产投入,提高产业化技术水平和生产效率,引导企业享受固定资产抵扣增值税政策,提高产品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三是采购环节严格执行增值税专用发票制度,最大限度增加抵扣。四是引导化肥经销商尽快办理一般纳税人,避免重复征税。

    (来源:国家石油和化工网)